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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郑丽平与黄丽平、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平,黄丽平,杨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郑丽平,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丽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广、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杨群英,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郑丽平与被告黄丽平、杨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平、被告黄丽平的委托代理人沈枫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郑丽平诉称,2012年5月23日,被告黄丽平、杨群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之后二被告分多次还款人民币90000元。后经结算,二被告还在借条上注明截止2013年1月20日欠案外人黄慧贞、郑丽英的利息35200元。故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郑丽平人民币45200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黄丽平辩称,借款属实,但已偿还90000元,实际只欠10000元;对借条中的利息35200元并没有二被告的任何一个人签字确认,应当不予支持;假设确实有利息35200元,如原告所说,此为案外人的利息,也应由案外人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杨群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丽平、杨群英于2012年5月23日出具给原告郑丽平《借条》一张,载明:“兹向郑丽平借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00)此据,借款:黄丽平、杨群英”。之后二被告还款90000元,但因二被告未再还款致讼。本案因被告杨群英未到庭,致无法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郑丽平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借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可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丽平、杨群英拖欠原告郑丽平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二被告出具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且被告黄丽平也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利息35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约定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平、杨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丽平借款人民币一万元;二、驳回原告郑丽平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5元,由原告郑丽平负担362元,被告黄丽平、杨群英负担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 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碧玉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