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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烨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287号原告陈烨,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曹孟君,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原告陈烨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烨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烨负担。审 判 长  陈瑜庭代理审判员  葛 翔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