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耀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都刑二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耀来,聋哑人,男,汉族,文盲,打工。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治安拘留7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耀来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中桂、被告人唐耀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潘连诗律师出庭。盐城聋哑学校老师董立新出庭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份,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北蒋街道、龙冈镇境内实施盗窃5起,窃得人民币15010元、摩托车、香烟等物,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计1836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唐耀来的供述、被害人徐少刚、朱春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春年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耀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耀来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本人没有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份,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北蒋街道、龙冈镇境内实施盗窃5起,窃得摩托车、香烟、人民币等物,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计18362元。1.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14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境内,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少刚家中,窃得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2.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14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境内,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春香门市,窃得一包小苏烟和十一包红南京香烟,赃物价值人民币152元。3.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14日凌晨3时许,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境内,以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邵爱俊家行窃,未窃得任何物品。4.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14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北蒋街道境内,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顾宏坤家,窃得电瓶车、人民币110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5.被告人唐耀来于2014年3月27日夜,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境内,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武拥民家中,窃得人民币14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蓝色上衣一件(从被盗现场扣押)、口罩两只(从被告人唐耀来住处扣押)。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耀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由被害人报案,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提取到DNA及指纹,经比对系唐耀来所留,后民警于2014年3月27日晚在兴化市海南镇休闲岛洗浴中心抓获唐耀来。4.书证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唐耀来于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5.书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耀来前科劣迹情况。6.书证侦查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邵爱俊家扣押摩托车一辆、黄色布袋一只(袋内有蓝色上衣一件、11包红南京香烟、一包20元的小苏烟)、王春年常用名为“王春林”。7.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邵爱俊家调取车号为苏J×××××摩托车一辆、黄色布袋一只(袋中有一件蓝色上衣,11包红南京香烟、一包20元的小苏烟);从唐耀来在兴化市海南镇休闲岛洗浴中心的暂住处搜查并扣押人民币13810元、黑色踏板摩托车一辆、衣服(白色好运连牌羽绒服、蓝色羽绒服、黑色宫族贵人皮草)、人民币2150元、口罩2只。发还给武拥民人民币14900元;发还苏J×××××摩托车给蔡秋香,发还黑色宫族贵人皮草、11包红南京香烟、1包小苏烟给朱春香。8.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都公物鉴(痕)字(2014)00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2014年3月27日凌晨至早上6时许,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鞍湖社区洪渡一组武拥民住宅被盗案现场手印与送检的唐耀来右手拇指样本手印是同一人所留。9.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盐公物鉴(法物)字(2014)459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蓝色外套”上提取得到的DNA,其STR分型与“唐耀来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32×1020。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勘查照片,证实顾宏坤住宅、邵爱俊住宅、武拥民住宅被盗现场情况。11.证人唐抱英的证言,证实唐耀来是她弟弟,一直没有上过班,这两年通过她丈夫许兆俊的关系在海南镇休闲岛浴室做跑堂,每天苦几十块钱,赚点生活费,唐耀来每天都抽两三包香烟,都是十几块钱以上的,平时还跟门口的邻居玩玩麻将,输赢一二百块钱,正常输钱。唐耀来苦的钱不够自己花的。平均每个月赚一千一、二百块钱。12.证人王春年的证言,证实他是兴化市海南镇休闲岛浴室的老板,唐耀来在王浴室跑堂搓背有二三年了。每月工资1200元,唐每天两包红南京以上的香烟,偶尔打麻将百十元输赢,收入刚好够唐开销,紧巴巴的。公安机关来抓唐耀来的时候,唐耀来向王打手势让王把他的车子藏起来。唐是10多天前有这辆车子,平时没有旁人用。并证实民警出示的蓝色滑雪布衣服是唐耀来的。13.证人钮志祥的证言,证实他在兴化市海南镇休闲岛浴室擦背跑堂,唐耀来也是的,唐在浴室工作一二年了。民警出示的蓝色衣服是唐耀来正常穿的衣服。14.证人蔡秋香的证言,证实苏J×××××号豪爵摩托车是他的,2007年上半年在森风汽车城购买,登记车主叫张亚静,是他前妻。2008年2、3月份在亭湖区伍佑镇被偷。15.被害人徐少刚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4日早上发现家中门被撬了,家里面一辆苏J×××××豪爵黑色摩托车被盗。是6、7年前以人民币1800元从朋友手里买过来的。16.被害人朱春香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4日早上发现门市被盗,被盗的物品是:一件黑色皮草(已发还)、一件绿色黄边衫子、10余包红南京香烟(有没有小苏烟、中华不记得了)、人民币1100元。17.被害人邵爱俊的陈述,证实2014年早上三点钟左右,他在二楼卧室睡觉,听到楼下有撬门的声音,他在二楼的阳台上朝下看,发现门口路边上有一辆摩托车,他到一楼看见有人打电筒在翻家里条台里面的东西,后来追小偷没有追上。小偷留下的车牌号码是苏J×××××,车上还挂着一个黄色的布袋子,里面有11包红南京香烟和1包小苏烟、1件蓝色的男式上衣。18.被害人武拥民、XX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27日早上发现家门被撬,放在包里面的人民币14900元和一包软中华被盗。19.被害人顾宏坤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14日早上发现家里一楼门厅里的电瓶车和人民币110元被偷。电瓶车是2012年买的,以旧换新添了人民币1900元的。车牌是新日,颜色是蓝色白色相间。20.被告人唐耀来的供述,证实他没有到盐城市盐都区去过,没有偷过东西。在屋子里找到的衣服是他在路上捡的,正在使用的一辆摩托车是一个朋友借给他的,这个朋友他不认识。车子工具箱下面的钱不知道是谁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耀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耀来辩解其本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公诉机关出具的物证、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唐耀来实施了盗窃行为,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耀来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耀来多次因盗窃被处罚,仍不思悔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耀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王星月人民陪审员 丁干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文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