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104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喻某某,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喻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