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5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苏芯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苏芯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162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苏芯悦,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苏芯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