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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大裕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卢怀琳、华福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大裕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卢怀琳,华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申字第37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大裕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佳玮。委托代理人:王凌。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怀琳。委托代理人:陈启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福海。卢怀琳诉江苏大裕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泰公司)、华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裕泰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裕泰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案是卢怀琳与华福海相互勾结制造的一起虚假诉讼,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华福海使用的公章是私刻的,请求予以撤销调解书。卢怀琳、华福海称借款是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调取的江阴市公安局澄公(滨)鉴通字(2014)486号鉴定意见书和江阴市公安局讯问华福海、卢怀琳的笔录,证实卢怀琳接受华福海的委托刻制了江苏大裕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用于借条和诉讼活动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调解书并非大裕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盱眙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伟审判员  王艳审判员  姜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