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郝立军与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军,张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郝立军。被告张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郝立军诉被告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秀娟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