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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郝立军与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军,张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郝立军。被告张秀娟。本院受理原告郝立军诉被告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秀娟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桂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