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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中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贾春梅、薛建新与赵华、居马德力.合孜尔别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申请驳回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春梅,薛建新,赵华,居马德力.合孜尔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春梅,女,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建新,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华,女,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居马德力.合孜尔别克,男,哈萨克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现住****。再审申请人贾春梅、薛建新因与被申请人赵华、居马德力.合孜尔别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春梅、薛建新申请再审称,2012年赵华、居马德力.合孜尔别克租赁他人房屋居住。同年7月26日,赵华打电话告知房屋渗水并将一幅尚未完工的《清明上河图》十字绣色彩污染。申请人认为十字绣污染与房屋渗水因果关系不清,诉讼中,法院委托新疆方城价格有限责任事务所对其污染进行价格鉴定,确定为18150元。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报告确认此十字绣已完成部分需三年零三个月缺乏事实依据,而且程序不当,对其鉴定申请人不予认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新疆方城价格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作为赔偿依据是正确的,该鉴定机构对《清明上河图》十字绣色彩污染有资质鉴定。再审申请人贾春梅、薛建新对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同时,再审申请人贾春梅、薛建新提出的机构在鉴定期间没有通知申请人参与,认为该鉴定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作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因此,申请再审人针对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贾春梅、薛建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春梅、薛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世 峰审判员 谢利扎提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苑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