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路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石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