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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张鹏刚与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刚,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仲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刚。被执行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379号圣都大厦3-1030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张鹏刚与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和西仲补裁字(2012)第51号补正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鹏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违约金、补偿金及仲裁费等22258元。本院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世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张鹏刚支付了生活用水、用电、天然气及暖气延期开通的违约金;缺少厨房烟道的补偿金;缺少空调外挂机位的补偿金;仲裁费等2225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鹏刚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51号裁决书和西仲补裁字(2012)第51号补正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助理审判员  李 唯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