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贤于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于,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刘贤于,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7041-X。法定代表人左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于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蓝海资源配置中心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于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