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春与被告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春,彭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陈玉春,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玉清,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玉春与被告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彭玉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玉春与被告彭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于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