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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商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学院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医学院制药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商初字第00708号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27-28组。法定代表人孙培良。破产管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号楼**层。管理人负责人单正益,该所主任。被告佳木斯医学院制药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街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医学院制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耀荣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