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周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红,周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04-6号申请人李艳红。被执行人周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李艳红与周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艳红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22日送达执行文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李艳红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950元。二、向李艳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父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其之父周发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罗田支行账户存款65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