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蓝婕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婕,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491号原告:蓝婕,女,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婕诉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婕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蓝婕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绮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