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军与巫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巫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杨军。被告巫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巫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