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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遂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杨军与巫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巫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杨军。被告巫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巫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