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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明栋与韩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栋,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栋。被执行人韩伟。申请执行人吴明栋与被执行人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韩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明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韩伟已将申请执行人吴明栋申请执行的标的4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