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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某,女,略。委托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杨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