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某,女,略。委托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杨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