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罗长发与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长发,杨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罗长发,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杨春华,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长发诉被告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长发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长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长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罗长发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