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华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左华英,女性,汉族。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华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督字第00017号支付令,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华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6342.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