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兆干与李兆中、李玉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干,李兆中,李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干,居民。被执行人李兆中,居民。被执行人李玉龙,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兆干与被执行人李兆中、李玉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长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2388斤小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兆中、李玉龙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长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蒋全生执行员 姚志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