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毒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872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彝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10月因贩卖毒品被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林东矿务局菜场附近,通过电话联系,贩卖0.1克毒品给蒲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该0.1克毒品为海洛因。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证人蒲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筑公禁(毒检)(2014)0440号毒品检验报告及收据,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毒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BDBAL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嘉慧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高 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现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