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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邓勇与谭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谭斌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邓勇,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谭斌,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诉被告谭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与被告方协调解决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撤回对被告谭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邓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勇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