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洪富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1doc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富,习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57-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富,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孔家坡居委会二组。被执行人习贵元,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枣阳市平林镇宋集村四组。本院(2013)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习贵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习贵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