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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重字第5号原告:王某,工人。被告:史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审理的王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