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重字第5号原告:王某,工人。被告:史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审理的王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兴盛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