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传跃与被执行人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传跃,陈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童传跃,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庆辉,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童传跃与被执行人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庆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刘浩冬执 行 员 王锦鑫执 行 员 葛友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范长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