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光理与范愉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理,范愉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何光理,男,汉族被执行人范愉乐,男,汉族本院执行何光理申请执行范愉乐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执字第1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青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