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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振芳、战庆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芳,战庆杰,王振坤,王金荣,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0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战庆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冬梅。上诉人王振芳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振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振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振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苏 勇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