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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屈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卫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