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屈某某。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7月10日,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卫 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