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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明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刘明辉,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敏,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亚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辉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明辉承担。审判长 史 晶审判员 范小丽陪审员 杨子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