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川与被申请人林凯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川,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诉前保字第80号申请人张海川,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请人林凯,男,40岁,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文化街。申请人张海川因与被申请人林凯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凯在松原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4年7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林凯在松原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工资款人民币3000元,冻结至人民币17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