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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美佳达(漳州)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昱泓贸易有限公司,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田锋,林继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299号原告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十层。法定代表人邓卫平。委托代理人黄重取、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佳达(漳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龙池开发区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锋。被告厦门市昱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渐美里104号1801室。法定代表人林继宁。被告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叶文东。被告田锋,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林继往,女,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美佳达(漳州)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昱泓贸易有限公司、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田锋、林继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并由福建省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美佳达(漳州)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昱泓贸易有限公司、龙海市东威木业有限公司、田锋、林继往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