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单县支行申请执行王经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王经成,梁雪芝,王桂贺,王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湖西人民广场对过。法定代表人王建西,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成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杨绪东,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经成,男,197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雪芝(系被告王经成之妻),女,1974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桂贺,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高峰,男,1976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