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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申景立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景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刑初字第0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景立,汽车驾驶员。2013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羁押),2013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景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景立及辩护人张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申景立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沪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挂���型平板半挂车沿东城大道右转弯行驶进入昆嘉路过程中,撞到由被害人唐某驾驶的昆KSXXXX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唐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申景立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景立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凌晨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景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景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申景立对被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申景立有以下从轻情节:1.系自首;2.认罪、悔罪态度好;3.部分赔偿;4.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申景立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申景立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沪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A×××××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东城大道右转弯行驶进入昆嘉路过程中,撞到由被害人唐某驾驶的昆KSXXXX电动自行车,造成被害人唐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申景立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景立逃离现场,于次日凌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申景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景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肖某某、商某某、俞某某、叶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网上资料、非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综合处理单、案发经过、网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景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申景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景立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申景立系初犯,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申景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申景立的犯罪情节,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景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景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蓉仙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马爱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