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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马双成与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双成,彭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马双成,男,汉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被执行人彭建林,男,汉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2012)尖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彭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建林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建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建林的收入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本才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