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86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丽艳,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赵峻涛审判员 刘宗义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