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丁汉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汉桥,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丁汉桥。被执行人程剑。执行申请人丁汉桥与被执行人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作出(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3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38000元。权利人丁汉桥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程剑财产调查:查询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在土地、房产、车辆登记机关,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因此,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并经本院查证。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3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