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路素文与被告张庆国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路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路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巍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