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天海诉刘万敏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海,刘万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小字第1号原告张天海,男,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刘万敏,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诉被告刘万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闫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