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恢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莘县自来水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莘县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恢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1822室。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莘县建设路18号。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分别作出(2013)聊恢执字第25-1号和(2013)聊恢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名下的鲁P×××××号车辆和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在莘县府前片区征收与建设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现因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名下鲁P×××××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莘县自来水公司在莘县府前片区征收与建设指挥部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扣留和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怀成执行员 贾忠波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