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董存山与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存山,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144号原告董存山。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原告董存山诉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存山于2014年7月1日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存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存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