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汤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汤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黄土岭镇上仙峪村。被告冯某某,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胜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1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都已成家,由于我同被告之间性格不和,我们为了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而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还把我多年积攒的邮票全部骗走,现在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冯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1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现都已成家,原告称同被告之间性格不和,为了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打,而且被告离家出走两年,还把我多年积攒的邮票全部骗走,现在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冯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原告提出双方感情破裂,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您的朋友美丽人生为这封邮件插入了背景音乐-下载播放播放器加载中...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