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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义舟与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舟,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530号原告:陈义舟,男,1970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火车站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朱冠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昌友,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义舟与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笑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舟的委托代理人程千胜、被告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昌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义舟诉称: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开发的位于池州市站前区经五路与纬四路交汇处甲地国际商贸城王座广场125室出卖给原告,该商品房面积为27.2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13718.36元,合同约定被告在2012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部分按揭)。而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止,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故具状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674元(截止2014年4月20日止),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延期交房是因为2011年6月池州市建委下了停止销售房屋的文件,要求对站前区进行规划调整,直至2012年3月份才取消。后站前区管委会下文要求对销售的房屋资金进行监管,2012年9月又要求我公司对自持的40%的房屋不准销售。12月份又发了函,要求公司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所得税,对60%的房屋暂时也不能销售等等。由于政府的一系列文件将公司带入困境,连工人工资都无法发放,公司的资金无法周转。对于原告的诉求,公司无法满足。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贵池区站前区经五路与纬四路交汇处甲地国际商贸城王座广场125室商品房(建筑面积27.28平方米)出卖给原告;总价款为313718.36元;被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房款的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的约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由于被告之前已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其抗辩政府停止其销售房屋以及要求被告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所得税等给公司带来困境,该理由不能作为其迟延向原告交付房屋的理由。被告自2012年7月1日至起诉时止即2014年4月20日的违约天数为658天,违约金为20642.67元(313718.36元×0.01/%/天×658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义舟逾期交房违约金20642.67元(至2014年4月20日止)及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3718.36元购房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安徽甲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