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