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国安、许耀民与许东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安,许耀民,许东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李国安,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东萍,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许耀民,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安与被告许东萍、许耀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安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安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东萍、许耀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李国安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审 判 员 林云集二○一四年七月十八代书记员 叶小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