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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林树森、张晓鹏与王洪双、杨浩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鹏,林树森,王洪双,杨浩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鹏,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南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门。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3********。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树森,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二轻住宅楼*单元*楼西。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双,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桦甸市明华街道爱华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2********。委托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浩臣,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桦甸市胜利综合楼中单元*楼西。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2********。上诉人张晓鹏、林树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树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林树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树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树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