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冉军与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军,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马仕锋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冉军。被告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XXXXXX-8。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朝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明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仕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军诉被告湖北新楚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区海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永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韶华、助理审判员区海玲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马仕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冉军于2014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军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冉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永国审 判 员  郭韶华代理审判员  区海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书 记 员  陈 林书 记 员  张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