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与白连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白连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1262-1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负责人张继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殿坤,副主任。被告人白连德,男,1967年6月21日生人,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诉被告白连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冻结被告白连德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存款,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复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白连德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吉垒信用社存款4.000.00元,存款账号为:0710215011009800351163.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东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