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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荣某甲、王某与荣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甲,王某,荣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高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荣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甲、王某与被告荣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时述忠人民陪审员  王安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