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学军与被告胡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军,胡永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46号原告高学军,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胡永辉,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军与被告胡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军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学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学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陈建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涛 百度搜索“”